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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2006年10月11日,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转自新浪: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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