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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应当谨慎审查印章的使用

法院对纠纷审查判决时是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的,北京刻章 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等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活动中应当谨慎审查印章的使用.
一、公章所印内容要看清,签合同要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在企业所有的印章中,企业公章是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的,凡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发出的公文、证明等均可使用企业公章;而合同专用章,仅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仅在签约范围内代表企业。因此,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但反之则是无效的。在上述案例中,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的用途,在《供货合同》上使用该章在未经企业追认情况下,不能认定是企业意志的表达。除了资料专用章,许多公司还会以财务专用章、项目专用章、XX分公司章等签订合同、对账单,这样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二、盖章同时要求负责人签字,避免遭遇假公章。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我们要知道,公司的公章可能不止一枚,在发生纠纷后,有些企业会以公章是伪造的,不是本公司的公章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如何能证明该公章就是对方公司的呢?让跟你签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上签个字,就能够有效防止这种情况出现。


三、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要对对方身份进行核实。

我国《合同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审查对方是不是公司授权代表(要有授权委托书)、所属职务是否有权利签署合同、文书等。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质,例如无委托授权、或越权授权等,很可能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法达到合同签订的目的。
        参考资料:
http://www.kezhang.info/news/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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