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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房管所半夜强搬商铺事件调查

   房产局:门面被强占不得已而为
   专家:违法解决矛盾手段不可取
  株洲新闻网10月12日讯(法制周报记者 曹晓波)潘建宏、张鹰等7家经营户万万没有想到,他们在房兴大厦所租赁的商业店铺在一夜之间被强行搬空了。
  指挥此次强搬行动的正是他们的房东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此前,双方因为房屋续租问题,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为了腾出到期的租赁房,房管所在今年9月8日凌晨委托惠君搬家公司,利用铁锤、铁棍、铁锹等工具,将7位经营户租赁的7张门面、7个仓库一扫而空。后经统计,经营户称损失达千万元。
  此事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法律的交叉,对此,记者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个角度,采访法学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强搬事件回放
  2010年9月8日,凌晨1点左右,住在房兴大厦七楼的经营户唐辉正在酣睡中,忽然被猛烈的敲击声惊醒,隐隐约约,楼下不时还传出有人吆喝的声音,他以为修建马路的工人夜间开始施工了。直到“哐啷”的玻璃破碎声响起,他才警醒地走到窗前,明亮的白炽灯光正从自己的店铺里打出,十多辆大货车一字排开,他意识到,“可能房管所采取行动了”。
  果不其然,很快,唐辉接到了夜间值班人员的电话,值班人员带着急促的声音告诉他,房管所带人来搬货物了。考虑到对方人多势众,唐辉并没有往楼下走,电话通知了其他几位经营户。
  第一个赶到现场的是经营户主张鹰,9月15日,他对《法制周报》记者说:“百来号人拥挤在店铺内外,一些人手持铁锤、铁棍、铁铲正在砸商铺内的玻璃门和货架,还有的人用电锯和焊割机将卷闸门锯开,将货物全部搬上货车拖走。”
  张鹰想上去理论的时候,被一群人围住,不得不退出来。(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第二个赶来的经营户黎建红将张鹰拉到一边,两人看到货车旁以及马路对面站立着一些手握工具的人把守。而等另一个经营户阳其忠到来时,一楼已经凌乱不堪,空空荡荡了,搬运工开始往二楼仓库搬货了。
  三个人站在满是玻璃碎片的店门口,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货物被拖走,谁也不敢做声,只能拨打110求助,并拍下一些照片作为证据保存。“短短两个小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千万元的货物就这样被清空了,我很难想象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有什么保障!”潘建宏气愤地对记者说。
  芦淞公安分局建宁派出所接到经营户的报案后,赶赴现场,并分别于9月13日、15日、18日组织双方在派出所进行协调。10月10日,记者致电潘建宏,他表示目前双方仍然在争执状态中,如果还没有好的办法,他们将诉诸法院。
  株洲被誉为中国五大服装名城之一,琳琅满目的服装市场背后,存在着成千上万的房屋租赁现象,在这个事件中,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以及下属单位房屋管理所将自己推向了风口浪尖。
  9月15日,记者来到事发现场。门面仍然一片狼藉,显然还没有经过任何清扫。有的墙壁被砸空了,地上到处都是玻璃碎片,残断的砖头、桌椅块,各种颜色的衣架散落于四周。通往二楼仓库的门已经被封锁住了,现场甚至有人看管,有人发现了记者,并前来询问身份,记者马上借故离开。
  起因为合同纠纷
  9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该所所长李祖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写于今年9月10日,盖有“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公章的《关于被迫清出强占我所门面货物的说明》的文字材料,以及曾向经营户下达的告示通知材料证明。
  随后记者来到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房管所采取的行为有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房产管理局其他负责人也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从冲突双方的资料显示,争执不休的根本原因,来自于互不相让的《房兴市场门面柜台租赁合同》的文本解读。
  根据合同约定,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拥有株洲市芦淞市府路房兴大厦的产权,在2005年3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将房兴市场一、二楼的七个门面和仓库租给潘建宏等七人经营童装生意,租赁期5年,年租金85万元,租赁期为2005年4月8日至今年4月8日。
  《关于被迫清出强占我所门面货物的说明》表明,在合同到期的前三个月,房管所就书面通知了经营户:合同期满后将收回门面,进行提质改造,准备与相邻的欧洲城市场联通做大做强房兴市场,同时消除市场消防安全隐患。考虑到“六一”是销售童装的旺季,房管所答应给其续租两个月。但是七位经营户向记者反映,续租期间停电停水,他们不得不自己发电,这是引发矛盾的原因之一。
  续租期满后,经营户提出愿意与房管所一同承担市场改造的任务,同时对房屋续租具有优先权,但多次协商无果。为此,在今年8月3日,房管所向经营户下达了限期搬迁通知,经营户拒收。4天后,房管所在《株洲晚报》上刊登了限期搬迁的通知,并在8月26日,再一次下达搬迁告示的通知,“但是经营户仍然置若罔闻”。
  对此,潘建宏这样解释:“考虑到这些年做生意不容易,如果一下子搬走,客户很难找到我们,多年建立的信誉将化为零。”
  而让七位经营户抱有“坚持不走”的信心,还来自于一处合同条款,在合同第三页,第四条第8款,记者看到这样一段话:合同期满,乙方(承租方)未违约需继续承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乙方的义务,但列入改造、消防整改、经营项目调整等情况的门面,甲方(出租方)有义务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经改造调整后的门面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这表明我们在房管所整改的时候,他们仍然有义务与我们续签合同,同时,整改完后,在同等条件下,我们仍然有优先续租权利。”七位经营户一致认为。
  非法治化的解决矛盾手段不可取
  承租方是否有权继续承租?房管所的行为如何认定?现今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对此,双方各持己见。
  经营户的代理律师汪蓓认为,房管所的行为构成了聚众哄抢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办公室主任龙文则反驳说,房管所的行为完全是民事行为,并强调,房管所已经多次送达了限期搬迁的通知,不得已才采取这样的措施。
  对于此事,9月16日,记者来到株洲市委办公楼,株洲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李兴华对记者表示,双方应该在协调中解决,房管所的行为确实有点过激,与法治株洲的建设格格不入,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将介入进行处理。
  由此可以得知,以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为强搬事件注入了更加复杂的因素,民法、刑法、行政法都相互交织。
  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永红就认为,对于此类刑民交叉的案件,在处理时应该着重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刑法谦抑原则,能够运用其他解决方式处理的尽可能不动用刑法;二是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把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张永红主张,作为出租人一方的房管所的强制搬迁行为尽管给承租人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但毕竟是在承租人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仍然属于民事范畴而不宜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这一观点得到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兴树的支持,“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仲裁机关仲裁”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房管所应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然而,对于私人财产不得侵犯又是如何理解呢。刘兴树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首先是房管所的房屋所有权受到了侵犯,为了保护自己的所有权,房管所采取了强制的措施。实际上,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合同如果约定赋予对方发生纠纷时的强制权,对方是可以根据约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例如无条件的强搬行为。
  房管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仅具有民事行为的违法性,这是两位法学专家的共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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