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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樟树引来的牢狱之灾

 为争夺一棵樟树,被告人于某生竟对邻人大打出手,致人轻伤,祁东县人民法院2010年8月24日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

  被告人于某生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组村民。2009年12月中旬,被告人于某生砍伐位于被害人陈某某屋后的一棵樟树并出卖,被害人陈某某认为樟树应归其所有,将樟树要回。2010年2月24日,双方为樟树之事产生激烈争执,被告人于某生操起木板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陈某某左手掌、手背、头部、背部受伤,陈某某之母上前阻止,也被被告人于某生打伤腰部(轻微伤),经法医最终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在祁东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于某生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两万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够知错认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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