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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企新规:职工工资没增 老总收入也甭涨

今后,国企负责人若想涨工资,得先想办法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昨天记者从市国资委获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修订发布,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将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当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2004年,市国资委成立不久后便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初步建立了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考核分配体系。为与去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接,本市在今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国企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其经济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成为国资委考核国企负责人的重要出发点。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便是将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如果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将暂缓兑现。
  在考核缺位或考核办法尚不完备时,不同国企负责人之间的能力差别难以衡量,随着“办法”的完善,国企负责人的考核成绩将体现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等一项项明确的经济指标中,并可以根据每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计算出准确得分。
  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国企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业绩不佳者可能走人。其中,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E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企业,国资委将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谈话;如果企业负责人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将会被调整;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惩也将与考核结果挂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将追加一定比例的任期激励,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将扣减一定比例的延期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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