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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停车丢了车

昨晚9点40分左右,河西雨湖路派出所来了三位女士。她们为了当晚丢车问题,前来请求警察调解。
   
        当天下午,像往常一样,李女士骑着电动车来到河西某商场上班,花了两元钱将车停靠在商场下面的停车场里。不料,晚上6点20左右,当李女士准备取车回家时,发现车已不见。当问及守车的老板时,她也一脸茫然。
   
        李女士认为,既然之前花了两元钱作为停车费,守车老板就应该对其电动车负责,现在电动车丢了,守车老板也应该对此负责。
   
        无奈之下,守车老板答应如果金额合理可以赔偿。李女士开价3000元,守车老板认为开价太高,且害怕失主这次赔了钱下次还找麻烦,为此双方来到了雨湖路派出所,请求警方予以调解。
   
        值班民警认为,失主之前交了两元的停车费,就等于形成了法律合同,守车老板应该负责。但失主电动车的赔偿价格必须遵循相应的购车发票,还得扣除市场价格折价和产品使用折旧,价格确定在1000元。双方签下协议,约定此事已清,以后互不找麻烦。
肯定要负责啊.

   不然收的2元是白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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