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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住房政策 超过合理房租20%属违法行为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 古今中外,“住”的问题都是民众最关心的大事之一,而“居者有其屋”也是为政者追求的共同目标。针对低收入群体,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制定了不同的安居政策,而其核心之一就是政策干预及政府出资。很多做法在解决居民居住问题上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德国:严控房租

从二战后到二十世纪末,德国大规模兴建社会福利住房,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过去30年,德国为保障型住房建设投入300多亿欧元。尽管目前福利住房已大规模减少,政府仍通过控制房价和房租等手段保障低收入者住房。

德国人租房者占多数,有60%左右的居民租房,而年轻人中的77%为租房族。德国租房比例高,重要原因就是德国法律给予承租人近乎完美的保障。德国《民法典》等多项法律对房租价格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特别侧重保护房客利益,规定房东不得随意涨房租。

根据法律,德国每个州、市及乡镇都设有独立机构,按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建筑质量及节能等情况确定房屋租金范围。独立机构成员包括当地房东协会、房客协会及中介公司和政府代表,任何人都可获取分门别类的价格表。法律还明文规定,房租超过“合理房租”20%属违法行为,超过50%构成犯罪。这让租房市场极为稳定。

德国法律还很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例如,如果租房者没钱支付房租,房主不能将其赶出去,而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以前,租房者有义务在居住几年后出资对房屋进行维修或重新装修。现在这一义务已被取消。此外,政府还根据家庭成员人数和失业时间等情况向贫困家庭每月发放数百欧元不等的租房补助。

日本:保低放高

在战后重建期和随后的经济高速发展期,大批日本归国人员和打工族涌入大中城市导致住房问题十分突出。为使大多数人能“居者有其屋”,日本政府采取“保低放高”政策,即政府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或优惠住房贷款,保证中低收入者能买得起房或租得起房,而高收入者住房问题则由房地产市场解决。

依据《住宅金融公库法》,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住宅金融金库”为购房者和建房机构及个人提供低息贷款。此后,政府于1955年颁布《住宅融资保险法》,为金融机构发放住房贷款提供保险,促使金融机构向购房者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通过减免所得税、赠与税和房屋登记许可税等多种措施鼓励国民购房。

在立法方面,政府制定《住宅公团法》,由政府出资建立日本住宅公团,负责在大中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建设住宅和进行城区改造,以较为公平的价格向有能力的购房者出售或出租设施齐全且质量高的住房。政府还颁布《公营住宅法》,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兴建廉价住房提供实物、金融和税收支持。

应该说,这些措施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截至2000年,日本住宅公团累计建房150万套,用于出租和销售的各占50%;地方政府累计翻修和新建住房200多万套。同时,住宅公库累计为1890万套住房提供177.4万亿日元(1美元约合88日元)融资。

日本房屋自有率比较高,廉租房数量仅占住房总量的4%至5%,但还是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神户大学教授王柯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日本住房政策核心是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其值得借鉴之处在于设立由国家出资的银行“住宅金融公库”,推出“住房贷款保险制度”以及建设适量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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