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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4项就业扶持政策将延长到年底 市民请留意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家有关要求,长沙决定将4项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这4项就业扶持政策如下:

  降低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调整为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方式不变。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调整费率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进行岗位补贴

  在长沙参加了失业保险,2006—2008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忠实履行失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年平均裁员率不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5%,且承诺在2010年内不裁员的企业,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以参保单位2008年12月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15%×2008年12月份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计发。

  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参保单位2008年12月份失业保险单位人平缴费基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为3%,补贴期限为4个月。补贴方式采取先缴后补。

  允许困难企业年内

  缓缴社会保险费

  该政策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2010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同意缓缴的企业在2011年6月底前必须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数缴纳,但不计滞纳金。

  优惠政策同一企业

  不能重复享受

  有关人员介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三项就业扶持措施,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与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补贴,也不能同时享受。同时,相关优惠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
【星辰在线 通晓长沙】本文网址:http://news.changsha.cn/cs/2/201004/t20100413_1091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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