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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开发商改造架空层出租 法院判归业主所有

温州一开发商充分利用每一寸地,改造一商住小区的架空层,并以每年近25万的高价出租。去年5月,该小区160名主业为争夺架空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在3月1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架空层归全体业主共有。

据悉,这块争议的架空层位于一个叫英豪花园的商住小区内,700多平方米,大楼的排污管、消防和通信设施主要都安置于此,也被称为设备层。“架空层空间蛮大,这里也可以成为一个休闲的活动空间。”一名业主告诉记者。

然而,开发商对架空层进行改造,砌墙置窗,建成了一个不错的办公场所。前年8月,开发商以年租金248472元的价格出租给一家通信服务公司作办公用房使用。业主们认为,架空层是英豪花园的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属于英豪花园全体业主共有。于是,去年小区160名主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事实上,对于架空层的所有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记者了解到,架空层的概念在相关法律、法规里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规划审批时架空层的用途可作为通道、储藏室、休闲场所、停车位等。

开发商对业主的上诉提出了辩驳,他们认为,英豪花园的架空层在规划审批时是作为公众休闲场所,系开发商自行投资建设的具有单独使用功能的楼层。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他们对其建造的A1幢架空层具有物权。

最终法院判定将小区内的架空层属于英豪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考虑到被告支出了英豪花园A1幢架空层建造的相关费用,其在使用该架空层期间获得的收益可归被告所有,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93888元不予支持。

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英豪花园内的架空层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公众休闲场所与公共活动空间,属于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该架空层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也未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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