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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维权新闻:株洲?坠物砸坏小车,物业被判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小马    时间: 2008-9-13 18:20     标题: 维权新闻:株洲?坠物砸坏小车,物业被判担责

<strong>坠物砸坏小车,物业被判担责</strong>

2008-6-21潇湘晨报



  业主将车停在小区过道,楼顶突然坠物将车砸坏,小区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就此,车主涂女士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近日,因调解无果,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涂女士一半的修车费用。



  今年2月9日,家住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13栋的涂女士将车停在自家门前的通道上。晚上8点,13栋楼顶的烟囱突然坠落,将车的挡风玻璃、仪表台等砸坏。之后,涂女士将车送修,共花费5961元。涂女士找物业公司赔偿无果,便向天元区法院起诉。



  对于此次事故,被告物业公司认为,涂女士停车的通道属于非指定停车地点,在物管合同里早已明确规定,小区内的车辆必须定点停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而且,在今年1月中旬至2月初,株洲市遭受了严重冰灾,早在2月3日,物业公司就在小区公告栏中张贴公告提醒业主:由于天气变化,部分楼顶冰雪开始融化坠落,请大家出门小心,车辆及时入库,以免发生意外。基于以上原因,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无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官说,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有所预见,也进行了相应提示,但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未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充分检查、修缮,排除安全隐患,且在涂女士没有按规定停车时未及时制止,没有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本案损害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法院认为,今年的特大冰灾并未对株洲市区一般居民住宅楼房造成普遍性损害,冰灾与烟囱坠落没有必然联系,故对此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此外,涂女士将车停放在门前通道中,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涂女士经济损失2980.5元。



  对此,物业公司不服,目前已向法院提出上诉。记者王兴夏 通讯员郑莺 欧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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