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规定(法规链接) 美国 美国的房地产经纪监管主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对经纪机构以及经纪人员规定了一定的资格、条件。由于房地产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因此美国的房地产经纪监管主要由各州对房地产经纪资格取得的条件与方式、执照更新、不动产复原基金等制度进行规定。这也是美国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征。 日本 日本的房地产经纪监管是通过对整个不动产交易进行规范而实现的,日本于1952年制定的《不动产交易业法》是房地产经纪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认证、经纪机构营业保证金、经纪业务行为规范以及合同形式、佣金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信息、索取高额报酬等禁止性行为,以及要求经纪人订立书面合同、公开收费标准等限制性行为。 香港 我国香港地区采取英美法系传统,房地产经纪活动表现为房屋与土地的代理。香港地区于1997年颁布《地产代理条例》,建立了地产代理监管制度,规定地产代理人(公司)牌照制度、注册制度、佣金制度,并且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关“地产代理监管局”负责具体制度的执行。 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是对整个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文件,建立了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注册、换证等制度并规定了奖惩办法,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了有效管理,具有行政管理特别法性质和专门职业法性质。该条例又规定:如果房地产经纪企业或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除受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民事责任;非房地产经纪企业经营中介或代销业务的公司,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营业,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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