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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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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0日讯(记者 张斌)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200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7年12月,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此次提请修订,是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推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
区域规划:宜居乐居
修订草案强调了区域规划的统领作用,突出了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长株潭3市各项规划的制订要符合区域规划,确保区域规划的实施。
修订草案规定:“编制和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应当按照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求,突出城市群生态特色和人文特色,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森林、绿地、水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构筑区域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彭爱学、石光明、王晓琴等在审议中认为,条例的修订要体现国际品质顶层设计,推动文化事业发展,实现与国际接轨。建议增加“应当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的内容,同时重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科技创新的问题。
权责划分:各司其职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统筹、市为主、市场化”的原则,修订草案规定省政府统一领导区域规划工作,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领导协调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宏观统筹、协调及其具体工作,其他省直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长株潭3市政府主要负责区域规划的实施和具体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查处违反区域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的行为。
此外还删除了原有的协调会议制度,明确由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领导协调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能。为了保证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到位,修订草案对相关制度重新进行了设计和完善。
刚性约束:清洁生产
为加强区域规划的刚性约束,保证区域规划的顺利实施,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第13条一分为三,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等内容,规定区域规划确定的绿心地带、基本农田、水域、各类景区和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应当设立标志,不得进行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文化展示、品质提升和必要的公益设施以外的项目建设或开发活动,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利益补偿。湘江及主要支流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范围等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产业。
“绿心”地带:严格准入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中的绿心地带位于3市结合部,在区域生态环境中处于“心脏”地位。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对绿心地带的保护,强调当前一定要首先保护好绿心,从法律角度保护好绿心。据此,修订草案特别规定,明确绿心地带属于禁止开发区,并对“绿心”地带的建设活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措施,在第十八条中规定:“对在区域规划确定的‘绿心’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经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工作机构同意。”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胡正扬认为,“绿心”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绿心”是个新词,建议增设附件对“绿心”的范围等作科学界定。
[稿源:湖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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