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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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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区域规划条例草案 绿心地带拟禁止开发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中的绿心地带,位于三市结合部,约400多平方公里,处于区域生态环境的“心脏”地位。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长株潭绿心地带属于禁止开发区,此外,长株潭的八类区域禁止开发,五类区域限制开发。本报记者周华平 长沙报道
八类区域禁止开发
“修订草案”规定的八类禁止开发区域为:区域规划确定的绿心地带;基本农田;湘江及其支流、湖泊等水域和永久性保护洲岛;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地质公园等各类景区以及珍稀物种分布区、重点公益林区;铁路、公路、防洪堤坝等划定上的保护范围;特殊地质地貌区、地质灾害多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泄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区域;省市政府决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这些禁止开发的区域,应当设立相应标志,只得进行生态建设、景观保护、文化展示等,不得兴建其他与保护无直接关系的建筑,不得破坏生态环境进行开发。
特别规定保护绿心
“修订草案”对长株潭绿心地带的保护做出了特别规定,绿心地带属禁止开发区域,并对绿心地带的建设活动采取更严格的准入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对在区域规划确定的绿心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经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工作机构同意。
有委员在审议时指出,为更好地保护绿心地带,建议“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绿心地带具体范围由省政府划定,绿心地带的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单独编列。
五类区域限制开发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五类拟限制开发的区域:湘江及主要支流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范围;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林产品主产区;乡镇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建设区域以及道路、水利、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区域;规划为旅游开发的洲岛;省、市人民政府决定限制开发的其他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产业,不得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等项目以外的产业项目。
有委员在审议时指出,应该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进行利益补偿。
制图/冯敏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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