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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雨花区法院审理一房两卖案 法官台上唇枪舌剑

  红网长沙12月25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 颜宇东 通讯员 陈婕)有房屋出售人(指自然人,非开发商)一房两卖,你知道能获得多少赔偿吗?在昨日雨花区人民法院组织的一场法官辩论赛上,分别持两种观点的法官们唇枪舌剑。
  
  这场辩论源于2007年长沙一家法院审理的一起一房两卖的民事案件。2007年7月,原告颜某与被告许某签定契约,购买许某一套住房及门面,总价28万元,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12.38万元。同年8月,被告许某又与曾某签定协议书,以3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曾某。案件一审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并支付与定金一样数量的赔偿款,即12.38万元;二审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并支付总房价20%的赔偿款,即5.6万元。
  
  前后赔偿款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变化?在这场辩论中,持第一种观点的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持第二种观点的法官则搬出了《合同法》,违背合同相关规定,应按房价的20%进行赔偿,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对开发商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作出约束。

[稿源:红网]
[作者:颜宇东 通讯员 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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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比较站得住脚,合同里有定金的条款,应当按照定金的约定来进行赔偿,这是由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求的。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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