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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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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宁莎鸥)长株潭三市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单位,获得排污权必须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了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试行期两年。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现有排污企业与新办企业及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分别征收。现有排污企业,二氧化硫每吨每年收费标准为,化工、石化、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行业的企业,长沙市18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44元;火电企业考虑其均已上脱硫设施的实际情况,长沙市10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80元。化学需氧量每吨每年收费标准为长沙市21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68元。
新办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二氧化硫每吨每年收费标准为,长沙市150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200元;化学需氧量:长沙市200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600元。新办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可以通过向环境保护部门按上述标准申购其预留的排污权。有偿获得排污权后,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从排污权有效期满的次年开始按现有排污企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来源:长沙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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