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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屡次透支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邓松月 通讯员毛小满 李冰清报道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被盗用案件。原告蒋某状告某银行衡阳市分行和该行潇湘街分理处未尽职责,致其信用卡被盗用,要求赔偿损失4660元。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衡阳分行应赔偿原告透支损失4120.8元;原告蒋某自负损失539.2元。

  2008年潇湘街分理处受衡阳分行的委托推行公务员信用卡。蒋某办理信用卡后未开通和激活此信用卡,一直将其放置于办公桌的抽屉内。同年8月,蒋某所在单位办公室被盗,其信用卡也一同被盗,蒋某未及时发现,也未立即向银行挂失。不久,蒋某收到潇湘街分理处的手机短信,称其信用卡透支4660元。同年9月15日,蒋某到潇湘街分理处处理信用卡盗用事件。经工作人员授意,蒋某一次性支付3000元透支款了结此事。同年11月18日潇湘街分理处以透支款未清为由,从蒋某工资存折中扣划了2151.01元。此后,潇湘街分理处又以收取透支款利息为由,从蒋某工资存折中扣划了94.89元,引起蒋某的不满。蒋某遂向衡阳市蒸湘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并没有依照开卡说明中写明的“使用在建行预留的手机、家庭电话或办公电话号码致电400-820-0588,并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码进行身份验证”流程进行开卡,而是被他人通过普通公用电话激活该卡,这是导致本次信用卡被盗用事件的主要原因。

  蒸湘区法院认为:衡阳分行与潇湘街分理处属上下级关系,在推行公务员信用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衡阳分行承担责任。该行在开卡过程中未严格按规定流程操作是造成信用卡被盗用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负有本案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在信用卡被盗后未及时发现并挂失,亦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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