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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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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4日讯(记者 黄纯芳)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规定,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生态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长株潭“绿心”地带,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控制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区域延伸至“3+5”城市群
为了保证国务院批准规划的实施,同时又体现省委关于“加快以长株潭为中心,以一个半小时通勤为半径,包括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在内的‘3+5’城市群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规定,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行政区域以及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常德市、衡阳市的部分地区。条款所指部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为适应发展需要,将一审修改稿中的第四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益阳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娄底市、常德市、衡阳市的市域规划,应当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协调”,修改为“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
此外,为使对两型办(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规定更准确,将原有的“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修改为“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明确了两型办以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范围。
3类区域为禁止开发区
为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绿心”地带,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规定,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重点规划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内3类区域为禁止开发区:核心生态保护区(长沙、株洲、湘潭3市结合部的城际生态隔离、保护区);核心生态保护区以外相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各类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坡度25度以上的高丘山地,重要湿地,泄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区域;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明确,在核心生态保护区内,可以进行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土地整理和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不得进行采矿、开山、爆破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核心生态保护区利益补偿具体办法。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开发区,包括:湘江及其主要支流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范围;前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类宜农土地,坡度在15度至25度之间的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限制开发的其他区域等3类区域。在限制开发区内,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可以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可以进行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5种行为将被问责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明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5种行为,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5种行为包括:不按条例规定编制专项规划、市域规划的;擅自批准建设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对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用地规划条件前不征求意见的;擅自变更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的;不按规定在核心生态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的。
此外,还规定擅自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在核心生态保护区进行采矿、开山、爆破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
[稿源:湖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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