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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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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免除
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但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保险费。
[ 本帖最后由 viky988 于 2008-11-7 20:4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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