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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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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版权争议再起,其著作权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委托其在华总代理:“上海世纪华创”。在其官方网站(www.scla.com.cn)发布了版权声明。
具体内容如下:
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发布“奥特曼”版权声明
自20世纪60年代初,本公司创作了“奥特曼”形象的系列影视作品,至今已经创作了50多个“奥特曼”的形象作品。众所周知,本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形象和影视作品拥有著作权。
我们发现,国内某媒体2011年4月19日载文称“奥特曼属泰国”;“奥特曼著作权归泰国”;“想用奥特曼要向泰国人交钱”,并称之为“广东省高院所公布”。一些网站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了转载。因其涉及歪曲事实和不实报道的原则性问题,现本公司特发表声明如下:
一、泰国、日本和中国的法院分别对《1976年合同》进行过判决,不论其各自的结论如何,判决均仅限于《1976年合同》所涉及的,创作于上世纪60年代的部分“奥特曼”旧影视作品: 1、《奥特曼Q》;2、《奥特曼》;3、《奥特曼赛文》;4、《奥特曼归来(奥特曼杰克)》;5、《奥特曼艾斯》;6、《奥特曼泰罗》;7、《詹伯格艾斯》,共计7个奥特曼形象。而并不涉及大部分的“奥特曼”影视作品,特别是新的“奥特曼”影视作品。并且,三国法院在所有“奥特曼”系列形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基本事实的认定上,并无不同。
二、因此,上述报道存在着歪曲事实和不实报道的原则性问题。
并且,假借“广东省高院所公布”的作法,属于诚实性问题,其所直接侵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形象。
媒体具有报道真相和宣传法制的使命,但是,上述报道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其在违反职业操守的同时,亦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对此保持依法追究的权利。
三、近日,上述报道中的所谓泰国权利人辛波特,因伪造合同冒充权利人,侵害本公司奥特曼作品的著作权,被泰国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协从作案的其他三人,亦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
因此,在中国境内的所谓授权活动,其来源于犯罪分子的背景,值得注意。
四、为帮助广大客户和消费者能正确理解事实真相,特此声明。
希望转载了上述报道的网站,能够及时对不实报道予以删除。
本公司已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名录》和《“奥特曼”系列主要人物形象图》刊载在本公司在中国的独家授权代理商---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scla.com.cn )内,请注意查询。如需进一步了解和确认,亦请与该公司联系。
五、本社对本版权声明的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
特此声明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2011年4月20日
相关连接:上海世纪华创官方网站:http://www.scla.com.cn/TrendDetail.aspx?cid=40
来源:千龙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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