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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3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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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 被害人变被告人
他本是一起误伤事件的被害人,却因为调解不成挥刀相向,将对方砍伤,一时的冲动让他变成被告人。7月30日,站在岳塘区法院被告席上,岳塘区荷塘乡男子张明(化名)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2006年5月18日上午,张明骑自行车途经岳塘区107国道与上瑞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叉路口地段时,看到同村村民许某与严某因开摩的抢客发生打斗,遂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张明被严某误伤头部。
事发后,张明与严某、许某都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调解。张明委托其叔叔和严某的父亲就误伤一事进行协商。然而,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最终没能达成一致。张明得知后,心生不满。当天下午1点多钟,在严某回家路上,张明用菜刀将严某左手砍伤后逃离现场。事后,严某经鉴定构成轻伤。
今年2月3日,张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不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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